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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函〔2015〕128号)和《关于执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函〔2014〕924号)规定:
1、对 2014年5月1日以前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应依法补交,按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执行。
2、对 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应依法补交,按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
3、对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因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尚未出台而暂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川财综〔2014〕6号和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的规定补征。
4、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川财综〔2014〕6号和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的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减免规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4〕37号)规定,从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对重灾区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免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责任编辑:任思瑗
日期: 2018-12-27 09:49:22
编辑:任思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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