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05-26 22:22:46
雅安市水利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水利专家管理规范化、高效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决策咨询、成果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提升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经研究决定,建立雅安市水利专家库,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特制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成员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经资格认定,为我市水利工作提供咨询审查等服务的专家信息数据库。专家主要参与我市水利规划及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涉水行政审批等工作的咨询与审查、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等。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市水利局按照“主动聘请、自愿申请、单位推荐、资格认定、按需选取、动态管理”的要求,对专家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水利局统筹管理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专家入库的审核、专家库的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及日常联络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分技术和管理两大类,按专业方向分为水利规划、水利水电工程、水文水资源、地质工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供排水、电气工程、水力机械、金属结构、水利工程造价、信息工程等。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技术专家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2.从事所属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经验丰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
3.熟悉本专业技术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技术领域科技活动特点、规律及发展动态;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及某专业领域学术造诣深的专家,视情况可放宽10年。
(二)管理专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2.在管理岗位主持工作满5年以上;
3.熟悉水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科技活动需求与发展动态;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申请入库专家需提交《雅安市水利专家库入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专家入库实行公开征集、常年受理、动态审核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征集。在市水利局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报名专家库的专家由个人向雅安市水利局提出申请(有单位的需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时需明确专业方向和特长领域,每位专家申报专业方向限报两个,特长领域不超过三个,并按要求提供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认定后,在市水利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水利局颁发专家聘书。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市水利局或县(区)水利部门等单位邀请担任咨询审查专家,为全市水利规划、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等提供咨询审查服务;
(二)查阅咨询审查资料,了解咨询审查事项的有关内容,独立提出专家咨询审查意见,向市水利局反映在咨询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按规定获得参与咨询审查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为水利科技评价、推广、宣传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具有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积极参与我市水利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对咨询审查的内容提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意见;
(三)对有保密要求的工作事项及资料,严格保密;
(四)与咨询审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专家工作单位变动、职称变化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及时向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报备。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或县(区)水利部门等单位根据咨询审查事项涉及专业领域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如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适合的专家或现有专家库无满足工作需求的专家,经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研究,决定咨询审查专家。在专家确定后,填写《雅安市水利咨询审查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或县(区)水利部门等单位按需申请使用专家库,参与咨询审查的专家人数应当为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三条 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咨询审查前3至5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低于1天。参加技术审查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 咨询审查实行回避制度,咨询审查专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咨询审查事项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担任咨询审查事项的负责人或管理机构成员的;
(三)与咨询审查事项的承担单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与咨询审查事项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的聘任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如超过年龄限制的,在年龄限制范围内聘用,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等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六条 专家应积极参加市水利局组织的学术交流、研讨、考察和培训活动,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更新。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出库处理: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给相关方的名誉或利益造成侵害的;
(四)接受邀请后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咨询审查事项过程中发生的不良行为可由咨询评价组织单位提出,并报市水利局核实认定,认定结果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九条 专家可以书面方式主动出库,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经核实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况的专家直接由市水利局作出库处理,在市水利局网站对出库专家予以公告,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雅安市(含县区)水利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咨询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监督实施。办法实施后,各业务科室要组织动员好相关专业专家申请入库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附件:雅安市水利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
责任编辑:夏天
日期: 2022-05-26 22:22:46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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