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1-22 17:54:00
一、某公司在工程项目投标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2021年2月26日,某公司在大渡河左岸石棉县城区向阳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投标中提供的“大汶河防洪治理工程(肥城段)第一标段”《工程完工证明》与事实不符,不具有真实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规定。2023年6月26日,石棉县水利局一案双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59232.73元;对投标授权代表罚款人民币19442.4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78675.18元。
二、某公司在天全河河道非法采砂案
2023年7月7日天全县某公司在未取得水行政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于夜间在天全河小河镇红星村二组河段挖取砂石料约30立方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的规定。2023年8月23日,天全县水利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某电站未按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
2023年4月25日,生态环境保护西南督察局对雨城区周公山镇某电站进行生态下泄流量检查,发现该电站未按取水条件规定取水生产发电。该电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2023年5月9日,雨城区水利局依法对该电站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四、某电站取水发电过程中生态流量下泄不足案
2023年9月5日,宝兴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电站下泄槽前端存在人为挡水行为,造成生态流量下泄不足。该电站的行为违反《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水电站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泄放最小下泄流量……”的规定。2023年9月18日,宝兴县水利局依法对该电站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五、某公司倾倒弃渣侵占河道案
2023年6月12日,宝兴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大渔溪沟主沟龙池电站上游处2公里处倾倒弃土进入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2023年8月2日,宝兴县水利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8000元。
六、某公司在工程建设中非法弃土案
2023年6月5日,雅安市雨城区水利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省道104线雨城区坪石至回龙(洪雅界)段改建工程(二期项目)的周公河左岸(周公山镇八角亭加油站附近),未按规定将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渣转运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将部分渣土弃置于周公河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的规定。2023年7月5日,雨城区水利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62400元。
责任编辑:夏天
日期: 2023-11-22 17:54:00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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