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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不适用前款规定。”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前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二)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三)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二、申请条件
1、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需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跨县(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三、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申报文件;(原件一式两份)
2、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一式八份)
3、项目所在县(区)水务局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现场查看表》。(原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转外(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察看工程现场,市水务局主持召开技术评审,专家组提出审查意见或者初审意见);
3、经审核后,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电话:2227422
雅安市水利局电话:2222130
投诉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2228282
雅安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2360612
九、办理地点
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自主验收)
责任编辑:任思瑗
日期: 2019-08-19 16:14:14
编辑:任思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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