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6-26 09:26:15
2018年6月20日-21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对《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向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报告了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从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对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查的情况,并向会议汇报了审查意见。
意见提出: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为了夯实河湖管理保护的属地责任,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从江河干流治理向小溪小沟等“毛细血管”治理纵深推进,切实强化源头治理,积极探索村级河长制建设工作,出台了《雅安市村级河长管理办法(试行)》,落实了997名村级河长并到岗到位,有力促进了全市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过近一年的探索表明,村级河长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村级河长的法律定位、任职条件、产生办法、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待遇报酬、奖惩机制等问题。因此,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村级河长制,制定《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势在必行。同时,村级河长制立法立足于推动河湖生态环境污染的源头防治,通过立法解决前端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问题,完全符合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体现了建设“美丽雅安、生态强市”的客观需要。2015年9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7年6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9月新修订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为村级河长制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会议认为,市政府在起草《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经多次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
会议要求,针对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提出的《条例(草案)》中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时按程序进行审议。
责任编辑:任思瑗
日期: 2018-06-26 09:26:15
编辑:任思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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